東莞再次出臺樓市限價政策 5月9日起正式實施
為進一步規范東莞市房地產市場發展,強化土地市場與房地產市場調控聯動機制,合理引導市場預期,經東莞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發展和改革局、市
為進一步規范東莞市房地產市場發展,強化土地市場與房地產市場調控聯動機制,合理引導市場預期,經東莞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發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房產管理局聯合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本通知”),并從2018年5月9日起實施。
為完善東莞市房地產市場政策,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東莞市從2016年10月起實行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管理,并根據房地產市場調控需要,分別于2017年3月和8月對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首次備案的價格區間及備案價格調整的幅度、周期等進行了調整,同時加強房價備案與地價調控的聯動機制,實施以來對保持東莞市商品住房價格平穩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備案基準價不夠穩定、部分樓盤備案價格虛高、個別開發企業借勢漲價等問題。因此,本通知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調整房價備案基價。鑒于鎮街(園區)商品住房銷售在較短時期內易出現某種住房類型無交易記錄或數量較少等異常情況,本通知簡化住房類型,由原四類(小于90平方米、90-144平方米、大于144平方米、地面建筑層數4層以下)調整為多高層住宅和低層住宅(地面建筑層數4層及以下)兩類。同時將各類型住宅銷售均價的統計周期由原3個月延長到前6個月,并明確對于前6個月當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因異常因素出現大幅波動或沒有銷售數據等情況的,由發改部門與住建、房管部門會商,考慮剔除影響正常成交價格的因素后確定。
二是調整首批首次備案價格區間。為促使開發企業合理精準定價,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批首次申報房價備案的,申報均價由原來規定不高于前3個月當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15%(含)調整為不高于前6個月當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10%(含)(其中:2017年8月11日至本通知實施前簽署《國有建設用地使有權出讓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批首次的申報均價按不高于前6個月當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15%(含)執行)。另外,取消同一套房屋首次備案180天后可累計上調5%的規定。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一經備案不得上調。
三是強化房價備案“新地新措施”。 為強化土地市場與房地產市場調控聯動機制,去年8月11日調整房價備案政策時,已明確開發企業在政策實施后新取得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發改部門辦理房價備案時不予考慮高地價因素。因此,為保持政策的延續性,本通知明確2017年8月11日至本通知實施前簽署《國有建設用地使有權出讓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批首次申報的備案均價仍按不高于政府公布的當地鎮街(園區)當期房價備案基價的15%(含)執行;除此之外,2017年8月11日之前簽署《國有建設用地使有權出讓合同》、不能對房價構成作出合理說明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以及本通知實施后簽署《國有建設用地使有權出讓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批首次申報的備案均價均按不高于政府公布的當地鎮街(園區)當期房價備案基價的10%(含)執行。
本通知出臺后,相關部門將繼續按照市政府的調控部署,密切關注、監測房地產市場形勢變化,加強分析研判,適時對房價備案制度進行調整和優化。開發企業應充分考慮項目地價等綜合開發成本以及相關調控政策,理性拿地,合理定價,穩健經營,共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記者 郝金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