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女子用前夫死亡賠款買房 新丈夫要求分一半
夫妻一方在婚前用個人財產購置了房產,另一方未出資或出資極少,婚后在該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離婚時,出資的一方能否因為房子是用個人
夫妻一方在婚前用個人財產購置了房產,另一方未出資或出資極少,婚后在該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離婚時,出資的一方能否因為房子是用個人婚前財產所購,對方未出資或出資極少而主張該房產歸其個人所有?羊城派記者今天(5月2日)從廣東梅州市豐順縣法院了解到,該院豐良法庭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彭女士的前夫死于一場交通意外事故,2003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了現任丈夫譚先生。2004年,彭女士用前夫交通意外事故的死亡賠償款在梅州城區購置了一套商品房,并開始與譚先生同居。購房時,譚先生出資了1000元。
2010年11月23日彭女士和譚先生領取了結婚證,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彭女士為了讓譚先生能夠盡心共同撫養其與前夫生育的三個小孩,并在親戚的勸說之下,于2010年12月13日在房產證上加了譚先生的名字。但是由于兩人感情基礎薄弱,生活環境和習慣等均不同,在共同生活過程中矛盾時有發生,兩人感情逐漸破裂。
為此,彭女士向梅州市豐順縣法院豐良法庭起訴離婚,她提出現住房屋是其用前夫交通意外事故的死亡賠償款購置的,譚先生只出資了1000元,請求法院判令其現住房屋歸彭女士個人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
譚先生應訴后表示同意離婚,但是彭女士現住的房子其也有出資購買,而且房產證上有他的名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應得一半,是不可能放棄的。
彭女士表示,購房款是前夫用命換來的,從情感上自己無論如何也無法接受房產要分割一半給譚先生的事實。但房產證上實實在在寫著譚先生的名字,而且不存在登記錯誤的情形。
經法官調解,彭女士同意給雙方一個重修感情的機會,撤回了起訴,并表示非常后悔在房產證上加了譚先生的名字。
法官:婚后房產證上加配偶名字,視為贈與
在房價日益高漲的今天,房產對個人和家庭都是重要財產,加個名字這種看似簡單的行為,要慎重考慮。這是因為:
第一,在房產證上加了對方的名字,就視為自愿將房產贈一半給對方,像房產這種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大宗財產,加名行為相當于辦理了贈與登記手續。
換句話說,加了對方的名字,具有社會公信力,其他人有理由相信這就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絕不可能因為個人情感變化或者意志而發生轉移,除非你有相反的證據推翻這本證書的效力,證明是自己的個人財產,贈與非真實意愿。
第二,根據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予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房產證上加了名,辦理了登記手續,這時候財產權利已經發生轉移。因此彭女士想撤銷這筆贈與也不行了,除非對方自愿返還贈與財產。(記者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