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原副市長服刑后被追訴受賄罪 再被判一年六個月
自2014年被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后,正在監獄服刑的深圳市原副市長梁道行又被檢察機關追加起訴受賄犯罪——多次收受
自2014年被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后,正在監獄服刑的深圳市原副市長梁道行又被檢察機關追加起訴受賄犯罪——多次收受一名行賄人的賄賂共人民幣35萬元、港幣30萬元、英鎊5000元、歐元10000元。日前,梁道行據此被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與前受賄罪所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數罪并罰,法院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已繳納),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梁道行 資料圖
梁道行,1949年3月出生,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學文化。梁道行于1993年1月任中共寶安區區委常委、書記,1997年12月任深圳市南山區委書記,2002年2月任深圳市副市長。2011年12月退休。
2014年11月19日,梁道行因受賄罪被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判決生效后被交付監獄執行。
后因漏罪,檢察機關追加起訴梁道行。對于該項漏罪,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梁道行利用其擔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和深圳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開辦醫院等方面為顏某提供幫助,多次收受顏某賄賂共計人民幣35萬元、港幣30萬元、英鎊5000元、歐元1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道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本案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對梁道行于1994年至2011年間的受賄行為應當適用較輕的法律即適用《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鑒于梁道行有自首和全部退出贓款情節,法院綜合權衡后,依法決定對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