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通速遞被責令改正 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違規等
圓通速遞被責令改正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違規等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6日訊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關于對圓通速遞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圓通速遞股份有限公司在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方面、財務核算方面、內部控制方面存在違規行為。
一、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方面
公司2018年、2019年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不完整,部分重大事項未做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不符合《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30號)第六條、第十條的規定。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二、財務核算方面
公司2021年、2020年、2019年披露投資浙江驛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4.5億元,公司財務報表附注九中披露該資產的計量方式為“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會計報表列報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司未能實際獲取該權益投資的公允價值,以歷史投資成本作為公允價值缺乏證據支持。導致2021年度少確認其他權益投資6.89億元;少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72億元;少確認股東權益(其他綜合收益)5.17億元。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第四十四條:“企業對權益工具的投資和與此類投資相聯系的合同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規定。
三、內部控制方面
(一)合同監控不當
公司下屬子公司杭州杰倫貨運有限公司與關聯方上海圓匯技術有限公司簽訂《車輛運輸服務合同》,并對承運商的資質、固定資產和合作車輛進行約定,但公司未對承運商資質進行審查。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6號——合同管理》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股東大會、董事會運作不規范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于董事薪酬計劃的議案》時相關獨立董事未進行回避,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30號)第十五條第三款、《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21號)第二十一條等相關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圓通速遞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認定相關人員為不適當人選,或者對其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報送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
(三)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有虛假、重大遺漏和重大錯誤;
(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進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
中國證監會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監督管理措施,涉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的,通報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發現內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第二十一條:發現檢查對象在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檢查對象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圓通速遞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圓通速遞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21號)等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開展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方面
你公司2018年、2019年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不完整,部分重大事項未做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不符合《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30號)第六條、第十條的規定。
二、財務核算方面
你公司2021年、2020年、2019年披露投資浙江驛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4.5億元,公司財務報表附注九中披露該資產的計量方式為“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會計報表列報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司未能實際獲取該權益投資的公允價值,以歷史投資成本作為公允價值缺乏證據支持。導致2021年度少確認其他權益投資6.89億元;少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72億元;少確認股東權益(其他綜合收益)5.17億元。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第四十四條:“企業對權益工具的投資和與此類投資相聯系的合同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規定。
三、內部控制方面
(一)合同監控不當
你公司下屬子公司杭州杰倫貨運有限公司與關聯方上海圓匯技術有限公司簽訂《車輛運輸服務合同》,并對承運商的資質、固定資產和合作車輛進行約定,但你公司未對承運商資質進行審查。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6號——合同管理》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股東大會、董事會運作不規范
你公司董事會審議《關于董事薪酬計劃的議案》時相關獨立董事未進行回避,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30號)第十五條第三款、《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21號)第二十一條等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切實提高財務核算和內控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