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光大證券!
距離被交易商協會嚴重警告僅過去一天,光大證券又被江蘇證監局“點名”
距離被交易商協會嚴重警告僅過去一天,光大證券又被江蘇證監局“點名”!
6月6日,江蘇證監局對光大證券出具警示函,因光大證券作為蘇州納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納芯微)和無錫帝科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帝科股份)首發上市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過程中存在多種違規情形。
(資料圖)
通報顯示,光大證券的具體違規情形如下:
一、2021年11月24日,光大證券出具的《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無錫帝科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續督導工作現場檢查報告》稱帝科股份已披露的公告與實際情況一致,但帝科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中股票激勵授予對象的公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2022年8月23日,光大證券出具的《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無錫帝科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續督導跟蹤報告》稱帝科股份內部制度的建立與執行不存在問題,但帝科股份《2022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稱其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相關事項主要集中發生在2022年上半年度。
三、2022年8月26日,光大證券出具的《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蘇州納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續督導跟蹤報告》稱納芯微對子公司的內部控制健全并得到有效執行,與納芯微對子公司合規性管理存在缺陷的事實不符。
四、光大證券司在對納芯微商譽減值測試和帝科股份人員獨立性的核查中,未勤勉盡責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核查結論不嚴謹。
江蘇證監局表示,光大證券未能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嚴格履行持續督導相關要求。根據相關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光大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江蘇證監局強調,光大證券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交關于納芯微和帝科股份持續督導情況書面說明。江蘇證監局將持續關注光大證券對江蘇轄區內上市公司的持續督導工作情況。
上交所剛通報投行內控存在六方面共性問題
五月中下旬,上交所向保薦機構內部下發了新一期的上市審核動態,總結了去年和今年的現場督導情況,通報了投行業務內部控制存在六個方面的共性問題。
具體來看,六個方面的共性問題主要涉及建制執制方面、質控內核履職及意見跟蹤落實方面、工作底稿管理方面、報送文件審批方面、整改與問責方面,以及系統支持方面等。
建制執制方面,上交所指出,部分保薦人的內部盡職調查制度制定時間較早,未結合科創板上市標準和科創屬性要求進行修訂完善,也未按照新修訂的《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及時更新內部相應制度;部分保薦人的項目組未嚴格有效執行內部盡職調查指引和底稿編制指引,質控部門也未督促不同項目組執行統一的盡調標準和程序。
質控內核履職及意見跟蹤落實方面,上交所表示,部分保薦人的質控、內核部門未充分關注申報項目的重大風險,如某項目的質控、內核人員未充分結合收入指標“踩線”風險關注項目組盡調程序的有效性;部分保薦人的質控、內核部門未能督促項目組有效落實內控部門提出的意見,對所提出的意見主要通過復核項目組書面回復文件的形式進行,未審慎復核項目組回復意見內容的支持性底稿;部分保薦人質控部門開展現場核查的進場時間明顯不足,對項目組工作底稿缺失的問題未審慎核查并督促補正。
工作底稿管理方面,上交所表示,部分保薦人底稿驗收工作執行不到位、未關注到底稿中的異常情況,如某項目在向交易所報送申報工作底稿時,部分底稿在公司底稿管理系統中仍處于未審批通過狀態,某項目的重要工作底稿在紙質底稿中存在兩個版本,且紙質底稿與電子底稿不一致,某項目在現場督導期間提供的部分核查資料與申報工作底稿存在明顯差異;部分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日志編制存在疏漏,如某項目的工作日志存在較長時間段的缺失;部分保薦人底稿歸檔不完整、不及時,如某項目未將重要事項的核查資料歸入底稿,直至現場督導期間臨時補充提供,某項目在終止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底稿歸檔。
報送文件審批方面存在的問題有,部分保薦人未經履行文件用印審批程序即對外報送文件,某項目在首次申報補正文件用印流程執行完畢前已向交易所報送材料;部分保薦人在用印流程完畢后繼續大幅修改對外報送文件且未重新履行內核程序;部分保薦人對外報送文件的審批流程存在內控風險,用印流程之后繼續修改報送文件是否涉及重大、實質性修改由項目組自行判斷,內核部門僅進行事后核查。
整改與問責方面,上交所表示,部分保薦人未嚴格執行向交易所報送的整改報告中列明的整改措施,未及時完善公司問責工作細則,未對相關項目的責任人員進行問責;部分保薦人未針對前次督導發現的問題進行有效地整改落實,也未將撤否項目納入考核、問責;部分保薦人未將項目執業質量評價納入重要崗位的薪酬考核要素。
系統支持方面存在的問題有,部分保薦人雖建立了投行業務底稿電子化管理系統,但未有效實現項目全流程作業過程及質控、內核等流程所形成工作底稿的電子化管理,某項目的質控人員未通過公司底稿管理系統審核工作底稿,審核過程留痕不足,某項目在上傳底稿時存在刪減公司統一底稿目錄的情況,公司底稿管理系統未有效實現系統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