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百家企業擬購“董責險” 對A股公司治理利弊幾何? 每日快報
如果投保對象是董監高而非公司,投保后只能對個人行為在某種程度上有所約束,并不能影響公司整體的治理水平
每經記者:黃宗彥 每經編輯:魏官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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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包含中國黃金在內的8家A股上市公司陸續公告表示,擬購買董監高責任險,也稱“董責險”。據每經品牌價值研究院不完全統計,截至2023年4月22日,A股共有95家上市公司擬購買該險種。
關于投保動機,中國黃金在公告中表示,是為進一步完善公司風險管理體系,促進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充分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降低公司治理和運營風險。這個理由與日前華致酒行回復《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內容幾乎一致,也同其他上市公司的表述大同小異。
那么,該險種具體承保哪些內容?如何界定承保條款中的“非主觀故意行為”?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引入該險種將對公司治理產生什么影響和作用?是否會因責任轉移而產生一定道德風險?
北京大學匯豐商學院管理學全職教授、創新創業中心副主任張坤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董監高險利弊共存。“董監高責任險可以視作為保護董監高權益的一種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他們充分履行自己的職責,但有可能產生上市公司刻意轉移一些不同的責任到董監高身上的副作用。”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也認為,在非充分保障的前提下,董監高責任險對于公司治理是有益的。反之,如果這種保障太過充分,就會使公司高管無需為其履職行為承擔最終責任,不利于高管勤勉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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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掀“投保”熱潮
近日,陸續有A股上市公司公告表示擬購買董監高責任險(又稱D&O保險),讓這個較為“冷門”的險種再一次引起市場關注。據每經品牌價值研究院不完全統計,截至2023年4月22日,A股共有95家上市公司擬購買該險種。那么,董監高責任險是什么險種?承保范圍和理賠項目是什么?哪些情形屬于免賠?
從定義上看,董監高責任險是一種當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因履職過程中產生的錯誤、疏忽或不當行為,被第三方提請賠償時,保險公司對部分項目進行代償。
也正因投保對象是特定,與其他險種相比,董監高責任險的投保門檻相對較高。記者日前匿名從平安保險了解到,擬投保董監高責任險的上市公司,需要做初步審核,如滿足條件才能報價。另一保險代理公司上海耀達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達保險)向記者表示,需要上市公司提供代碼并確認客戶身份后,才能進行進一步咨詢。
通過對三家不同的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公司梳理可以看出,董監高責任險的承保范圍和承保主體相差無幾,但在具體賠償項目和責任免除條款上略有不同。
新一站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產險對于具體理賠項目的介紹相對詳細,而耀達保險由于沒有公布具體代理的產品,因此只有大致范圍沒有具體的條款羅列。
值得注意的是,違法違規行為有明確的條例可以比照和參考,但是“主觀故意”或者“疏忽”該如何界定和區分卻相對模糊。而這種界定和區分往往將對保險最終能否實現賠付產生直接影響。
在王智斌看來,保險公司沒有區分主、客觀的標準,也沒有區分的職責。一般來說,保險公司只能針對特定情況,比如事件觸及刑事犯罪或者行政處罰,來自相關監管部門或者刑事司法部門的認定。
張坤認為,盡管目前董監高責任險在國內可能還不是很成熟,但涉及的保險責任和賠付的標準可能會隨著理賠次數變多而逐漸完善。當上市公司需要啟動該險種進行理賠時,保險公司和上市公司會如何應對,賠付的結果是什么,這些因素可能對于董監高責任險能否在國內長期發展、快速發展有重要影響。當前董監高責任險的發展雖然尚屬早期,但對于上市公司來說還是聊勝于無。
投保公司占比仍小
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發布的《中國上市公司董責險市場報告(2023)》顯示,參與投保的上市公司數量逐年增加——2020為119家;2021年為248家;2022年為337家。
從企業性質來看,2022年民營企業投保數量最多,為266家,占比78.81%;國企為17家,占比5.07%;其他5種企業類型,合計占比16.12%。
保單限額方面從1000萬以下到2.6億元不等,占比最高的為5000萬元,有130家上市公司購買,占比為38.58%;其次是1億元,數量為103家,占比30.56%。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該險種在國內發展迅速,但參與投保的公司占所有A股上市公司數量仍不足10%,與美股的超90%有巨大差異。
“不過,隨著該險種被越來越多上市公司了解和購買,或者在不同上市公司擔任獨董的人員要求下,董監高責任險在國內肯定會越來越普遍。”張坤說。
表面上看,董監高責任險是出于對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轉移,降低公司或個人損失的一種手段;但實際上,該險種的另一個更深層次作用是將對公司治理產生一定影響。這也是為什么那么多上市公司購買的原因之一。至于對公司治理的影響是正面多還是負面多,外界一直有不同的觀點。
通常來說,市場上將董監高責任險歸納成三種“假說”,即管理層激勵假說、外部監督假說和道德風險假說。
針對第一個假說,從上市公司公告的普遍說法來看,似乎只有利沒有弊。
張坤認為,隨著監管不斷加碼以及關于信披的政策趨于完善,意味著會有更多責任條款被細分到董監高個人的身上。這樣一來,就可能導致董監高在投票或者履職過程中有所顧忌,不能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在此背景下,引入董監高責任險可以視作為保護董監高權益的一種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他們充分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張坤也指出,這也有可能產生一種副作用,即上市公司會更刻意轉移一些不同的責任到董監高身上,導致董監高在履職或在董事會投票時產生一定擔憂,從而會出現更多棄權票或者反對票。
王智斌對此也有相同的看法。他認為公司高管在履職過程中會存在一定的風險,董監高責任險對公司高管履職風險提供部分保障,這種保障只能是部分的、附條件的,在非充分保障的前提下,董監高責任險對于公司治理是有益的。反之,如果這種保障太過充分,就會使公司高管無需為其履職行為承擔最終責任,不利于高管勤勉履職。
關于第二種假說,張坤認為,如果公司依靠引入外部保險公司來對進行監督不太現實。一方面,如果投保對象是董監高而非公司,投保后只能對個人行為在某種程度上有所約束,并不能影響公司整體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保險公司不是監督機構,通常只在產生評估階段和理賠階段進行介入,并通過具體的條款告知公司哪些情況不在理賠范圍,同樣不會對公司治理有顯著改善。
至于道德風險,張坤認為,不能排除一些董監高在獲得保險保障后出現一些投機行為。同時,公司也可能存在轉移責任、推卸責任的另一種風險。“如果企業是主動幫董監高投保,說明企業可能會后在續一些責任分配上對董監高個人責任劃分更明確,將一定責任轉移或推卸到他們身上,在出事后方便追責。或者,公司在人力資源的調配上會更加隨意,比如可能會對提出異議的在任董監高直接采取辭退的措施,期間產生的賠付可以由保險承擔,這也是一種道德風險。”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