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送餐車與騎自行車相撞 代送服務部承擔責任嗎?
潘某騎著有某平臺標識的外賣送餐車與騎自行車的鄧某相撞,兩人均在事故中受傷并住院治療。經交警認定,潘某承擔主要責任,鄧某承擔次要責任
潘某騎著有某平臺標識的外賣送餐車與騎自行車的鄧某相撞,兩人均在事故中受傷并住院治療。經交警認定,潘某承擔主要責任,鄧某承擔次要責任。
潘某與鄧某協商賠償過程中,潘某提供了“某平臺電動車租賃合同”及支付其工資的某代送服務部的銀行憑證。原來,該代送服務部是某外賣平臺在當地的配送承包商。潘某與代送服務部簽約,作為其騎手送外賣。鄧某經與服務部多次協商仍得不到滿意結果,無奈之下將潘某、該代送服務部一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交通事故損失9萬余元。
訴訟中,代送服務部辯稱,其與潘某未簽訂勞動合同,僅為“合作”,不構成勞動關系,服務部只是一個服務平臺,潘某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潘某辯稱,在此次事故中其作為代送服務部的員工,在履行職務行為時致他人受傷,其本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有的責任應由代送服務部承擔。
說法
互聯網時代下,催生了“平臺+個人”的新型用工模式。目前,外賣平臺的配送經營模式包括眾包配送模式、自營配送模式與代理配送模式等。
復雜的用工模式不僅給勞動關系認定和勞動者權益保護帶來了挑戰,也讓受害人不好找到賠償主體,導致理賠難。實踐中,部分騎手通過第三方承包等方式提供服務,并沒有與平臺經營者建立直接的用工法律關系,所以,類似案件中有的是由合作用工企業承擔賠償責任,而非外賣平臺直接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騎手的電動車外觀標識、工資結算單等均顯示,潘某對外是以代送服務部的名義接單、送餐。事故發生時,潘某也身著代送服務部的統一制服,符合在履行送餐職務途中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情形,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因此,代送服務部應對潘某執行工作任務造成鄧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