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后車輛價格下跌,消費者可以主張按提車時的價格尾款嗎?
在汽車4S店交了定金,車子還沒開回家,車輛價格就下跌了,這時消費者可以主張按提車時車輛的價格支付尾款嗎?如果恰好又遇到延遲交車,按什
在汽車4S店交了定金,車子還沒開回家,車輛價格就下跌了,這時消費者可以主張按提車時車輛的價格支付尾款嗎?如果恰好又遇到延遲交車,按什么價格提車?5月6日,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組織法律專業人士為消費者支招。
四川秉鑒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朝敏表示,交了定金后車輛價格下跌,消費者是否可以主張以提車時車輛的價格支付尾款,應當根據購車時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約定為準。如合同內容約定可以以提車時車輛的價格支付尾款,則消費者可依據合同約定主張權益。如合同明確約定對車輛的價格不得調整,但經買賣雙方溝通協商,且4S店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買賣雙方協商確認后的價格確定購車款;若4S店不同意按照提車時的價格支付尾款,消費者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車輛價格支付尾款。林朝敏建議消費者在與4S店簽訂買賣合同時,對車輛價格可能出現的漲價、跌價問題進行明確約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除了上述情況,有的消費者在交付定金后,因4S店原因而遲延交車或者經消費者催告仍遲延交車。在交車時,消費者所訂車型出現跌價,是否可以主張以提車時車輛的價格支付尾款呢?
針對這一情況,北京京師(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姜美紅表示,消費者其實可以選擇更好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4S店因自身原因延遲交付車輛,或經消費者催告仍遲延交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之規定,消費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之規定,消費者還可要求4S店雙倍返還定金。
姜美紅建議消費者,在經營者違約時,應當及時固定證據材料(包括微信、qq、郵箱等溝通記錄,現場協商的錄音錄像,書面催告經營者及時履約的函件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向消委組織或相關部門進行投訴,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