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一離職店員卷走5萬元沖抵工資分紅 法院宣判
東莞市虎門鎮一家美容店店員黃小姐辭職離開時,卷走店里營業款5萬多元,稱該款正好充抵店里欠她的工資及分紅款。店里認為即使確實有欠款,
東莞市虎門鎮一家美容店店員黃小姐辭職離開時,卷走店里營業款5萬多元,稱該款正好充抵店里欠她的工資及分紅款。店里認為即使確實有欠款,黃小姐也無權私自卷款充抵,遂狀告要求黃小姐退款。日前,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認定黃小姐關于債務沖抵的說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其卷款行為已侵犯店里財產,判令其返還該款并支付其利息。
稱店里欠她錢 離職小妹卷款5萬
2012年4月,20多歲的黃小姐入職東莞市虎門鎮一家美容店,后任收銀員。
2017年9月20日,黃小姐離職,并拿走了店內2017年9月2日至9月20日的營業款69303元。經店里催要,黃小姐返還店里14346元。另店里尚有押金150元及店經理欠黃小姐的300元,應退給黃小姐。店里主張,扣除上述款項后,黃小姐實際侵占店里的營業款數額為54507元。
2018年1月,美容店狀告黃小姐,要求對方返還侵占的營業款54507元及利息。
黃小姐辯稱,她并未侵占店里營業款。因店里尚欠其部分工資、分紅以及店里應返還給她的離職金、美容學費,總額與其拿走的店里營業款基本相抵。
店方則不確認黃小姐主張的上述款項,也不同意相抵銷。店方稱,黃小姐的工資涉及提成現因此無法核算,且雙方的合同未就分紅進行具體約定。即使雙方對分紅有約定且有未發工資,黃小姐也無權因此私自侵占店里營業款。按店里規定,黃小姐也不應獲得離職金及退美容學費。
私自抵銷無效 法院判令還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黃小姐未經店里同意,私自將營業款非法占有拒不歸還,已構成侵權。黃小姐主張店里欠其工資、分紅等費用,并要求以此作債權抵消,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黃小姐認為店里欠其工資及分紅等,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不應選擇故意對店里的財產實施侵權行為并主張抵銷的方式來解決。因黃小姐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屬于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情形,故其主張的抵銷不生效,應向店里返還侵占的財產。經查,黃小姐實際侵占了店里的營業款54507元,應予以返還并支付法定孳息。
2018年2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黃小姐向店里返還侵占的營業款54507元及利息。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債務抵銷應符合哪些法定條件
本案主審法官、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門法庭副庭長歐澤林法官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債務要進行法定抵銷的,須同時符合三個方面要件:一、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二、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三、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質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情形。而本案中,黃小姐主張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
黃小姐主張店里拖欠其工資及分紅等,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對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確認。但黃小姐在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尚未經過確認的情況下,采取私自卷款要求沖抵的方式,已構成對店方財產的侵權。如果允許這種行為的發生,則意味著聲稱自己有理的當事人就可以隨意侵害對方的人身和財產權利。顯然,這是有悖法律原則和公序良俗的。
為了減少這類糾紛的發生,建議員工一方盡可能跟雇主以書面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包括利益分配等,店方也應當完善營業款的監管制度,堵塞財務漏洞。(記者 陳香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