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可帶薪休“臺風假”了!
從3月14日起,珠海市三防辦面向社會公布《珠海經濟特區防汛防旱防風條例》征求意見稿。如果條例通過,珠海市民以后就可以享受帶薪休臺風假
從3月14日起,珠海市三防辦面向社會公布《珠海經濟特區防汛防旱防風條例》征求意見稿。如果條例通過,珠海市民以后就可以享受帶薪休“臺風假”了。
據悉,在該辦公布的《條例》征求意見稿中,確立了“三防”工作原則和具體措施,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等,分總則、防御準備、應急處置、保障措施、災后重建、法律責任等內容。其中,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預警信號及防御指引的效力及臺風假”就規定,預警信號及其防御指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均應當按照不同級別預警信號及其防御指引及時、主動進行防御、避險或采取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等措施。
條例還明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違反預警信號及其防御指引,強行要求勞動者到崗工作,不得因勞動者遵守防御指引而解除勞動合同或扣減其工資報酬等待遇。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需要安排絕對必要人員在相應級別的預警信號及其防御指引發布后到崗工作,但應當提供必要的設施和裝備,確保勞動者的工作安全。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當災害預警級別達到規定級別時,除絕對必要人員在安全前提下到崗外,其他民眾可帶薪休“臺風假”。在相應的法律責任上,《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法律責任”一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相應級別預警生效后未采取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等措施,或者強行要求勞動者到崗工作,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造成人員嚴重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其中,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遵守防御指引的避險措施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遵守防御指引而扣減其工資報酬等待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