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人簽批捕可以把案件移交給法院嗎?管轄移送對方法院如何處理?
一、案件移交給法院后多久開庭宣判檢察院起訴后法院開庭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
一、案件移交給法院后多久開庭宣判
檢察院起訴后法院開庭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二、沒人簽批捕可以把案件移交給法院嗎
刑事案件沒簽逮捕證可以移交法院。
有的被告按罪應負刑事責任,但按政策和實際情況不宜逮捕而又不是非捕不可的,也可以在不批捕的情況下,追究適當的刑事責任。如果按罪該判有徒刑而又具備緩刑條件的,則不論批捕與否,都可以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
因此,法院對于檢察部門不批準逮捕而提交法院判徒刑緩刑的案件,首先應當根據起訴的事實和證據,研究是否構成犯罪,該不該判刑。如果被告行為沒有構成犯罪,或者罪行輕微不夠判刑,可同檢察部門聯系商量,請他們撤回起訴,或將案件退給他們;如果檢察部門堅持起訴,法院應當在認真審理后,根據事實,依法作出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判決。如果被告行為構成犯罪,該判有期徒刑,并且具備緩刑條件的,經審理查實后,應即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
三、管轄移送對方法院如何處理
移送管轄,是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采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民事訴訟中的移送管轄,是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該院的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與移送管轄不同,管轄權的轉移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移送管轄所移送的對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所移送的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權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