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和后履行抗辯權有什么區別?先履行抗辯權有哪些效力?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構成先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一)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關于互負債...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構成先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關于互負債務是否指兩個債務處于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有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
(二)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
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如果兩個對立的債務無先后履行順序,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的標準、要求,即違約了。《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僅規定了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漏掉了履行債務不符合法定的要求,應予補充。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在這里指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給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態。
按照法律規定,先履行抗辯權存在與雙方負有履行義務,而且履行義務存在先后順序,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著履行義務不當的,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絕履行或著中止履行,直到對方正確履行為止。另外,行使抗辯權一頂要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行使。
二、先履行抗辯權和后履行抗辯權有什么區別
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兩點:(一)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后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后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二)在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系,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并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一方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并不僅僅是針對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抗辯權與后履行一方的行為之間并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三、先履行抗辯權有哪些效力?
(一)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并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是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并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
(二)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三)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再有對方不能給付的危險,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