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履職不當造成單位損失需賠償嗎?
本報訊由于用人單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范、勞動者反詐騙意識淡薄等原因,勞動者履職時直接或間接給用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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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由于用人單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范、勞動者反詐騙意識淡薄等原因,勞動者履職時直接或間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何賠償?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者履職不當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上訴案件,依法維持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小英、大勇賠償某環保公司損失共計10萬元。
2021年4月28日上午11時許,某環保公司會計小英收到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賈老板名義發送的QQ郵件,小英當即將該鏈接在微信工作群中轉發給賈老板,但賈老板未回復。小英點擊該鏈接進入一個QQ聊天群,群中有賈老板、某環保公司監事和小英。QQ群中的“賈老板”要求小英轉款200萬元,隨后,小英通知出納大勇制單后立即審核并付款。大勇第一次轉款200萬元未成功,后修改信息,將某環保公司的200萬元轉入“片片有限公司”賬戶。當“賈老板”詐騙另一筆200萬元時,小英再次向賈老板核實,才發現被騙。某環保公司將小英、大勇訴至法院,要求小英、大勇連帶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是因勞動者小英、大勇履行職務過程中存在不當履職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而引起的糾紛。小英、大勇在履職過程中未能盡到財務人員基本的謹慎注意義務及嚴格依規履職,存在重大過失,造成了某環保公司的重大經濟損失,應對該損失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因某環保公司財務管理存在明顯疏漏和不規范,某環保公司對其自身損失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遂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依法判決被告小英賠償原告某環保公司損失6萬元,被告大勇賠償原告某環保公司損失4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大勇不服,提起上訴。
郴州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基于企業在用工過程中,由于勞動者履行職務時未盡到與其職責相匹配的謹慎注意義務,未依規履行工作職責,致使用人單位遭受詐騙造成損失而引發的糾紛。出納大勇在無公司最終有權人審批書面意見的情況下,未履行基本的核實程序,也未執行制度規定中有關緊急情況下應電話或視頻核實的程序,僅根據小英的指示即制單支付200萬元,在小英指示大勇第一次支付失敗后,仍未對該筆大額支出引起重視,存在重大過失。根據大勇在本案中的過錯、因其過錯造成的損失等綜合因素,一審判決大勇承擔4萬元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應予以維持。
(劉芳岑 何倫波)
法官提醒
為避免單位或個人遭受財產損失,減少電信網絡詐騙類案件的發生,勞動者在履職過程中要強化風險意識,嚴格遵守崗位職責履職,在崗位職責有明確要求的情況下,嚴格依照責任要求從事日常工作,在沒有具體職責要求的一般性工作崗位上,亦應謹慎把握并及時向上級核實。同時,用人單位對財務及商業秘密的核心業務部門或崗位要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切實履行管理責任,加強對勞動者的反詐培訓,提高勞動者反詐意識和應對能力,避免遭受難以挽回的經濟損失。
(責編:薄晨棣、馬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