櫻花國際日語培訓機構承諾無法兌現 學員退款被拒
鄭女士去年9月在櫻花國際日語培訓機構報了為期一年的日語課程。報名時,機構承諾鄭女士可自由約課,并隨時有課時。但從去年年底開始,鄭女
鄭女士去年9月在櫻花國際日語培訓機構報了為期一年的日語課程。報名時,機構承諾鄭女士可自由約課,并隨時有課時。但從去年年底開始,鄭女士所學的課程常無法預約。說好的全程外教,也經常穿插中國老師。鄭女士為此要求機構退還剩余課時費,但被拒絕。機構要求她先繳1萬多元違約金才能談退費。昨天,櫻花國際總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會向分校區了解情況,再做處理。目前,鄭女士已向工商部門反映。
“因為我平時上班,只能在周末上課,所以我報名能自由時間約課的課程。當時銷售人員保證我隨時約課都能有課。”鄭女士說,第一本教材學習得還算順利,但從去年年底開始,就頻繁約不上課。“周末的課很難約,跟我進度相符的班經常沒有。”她說,自己的課程總共要學習6本書,如果按目前的進度,她在之后的半年里不可能學完4本書。
此外,鄭女士稱,原本機構承諾全程外教授課,但從第二本教材開始,就穿插著有中國老師授課了。記者看到了鄭女士當時報名的宣傳材料,上面明確寫“課時自由”“百分百外教”。眼看難以按期完成學業,鄭女士要求退款,但被機構謝絕。“他們說,合同上注明了繳款7天后,不能退款。想退錢可以,先繳納10140元違約金,才能談退款。”
記者來到了櫻花國際日語培訓機構國貿校區詢問情況。工作人員表示,合同上規定7天后不退款,至于10140元的違約金,是按學費的30%收取。“我們是按規定辦事。”記者又聯系了櫻花國際日語培訓總部。工作人員表示,每個校區分開管理,具體情況并不清楚,“我們的老師太多,先了解一下再給你反饋,然后看怎么處理。”目前,鄭女士已將此情況向工商部門投訴。
北京康普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吳立宏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做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如果有類似 “費用一經收取,七天后概不退還”等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條款,該條款可能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