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將妻子和買房方告上法庭 訴請確認二人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
2020年7月,肖某(賣方)、王某(買方)簽訂了房屋買賣的定金合同并支付了定金。2020年10月,雙方又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同日,買賣雙方與某房
2020年7月,肖某(賣方)、王某(買方)簽訂了房屋買賣的定金合同并支付了定金。2020年10月,雙方又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同日,買賣雙方與某房產中介簽訂交易服務合同、居間服務合同,由中介提供上述兩套房屋的買賣居間服務。
2021年5月,肖某配偶卓某將肖某、王某二人告上法庭,訴請確認二人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并要求將房屋恢復登記到肖某名下。卓某認為,兩套房屋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雖均登記在肖某名下,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020年底,卓某在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查檔后才得知案涉房屋已過戶登記至王某名下,卓某認為肖某擅自以不合理低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卓某認為王某是長樂本地人,對肖某是否存在婚姻事實應當清楚,故肖某與王某存在惡意串通侵害卓某合法利益的情形。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卓某未提交充分證據以證明案涉房產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不足以證明案涉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即便認定案涉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案涉房產產權登記人有且僅有肖某一人,故基于王某購房時不能知悉涉案房屋另有共有人, 因此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購房時主觀上為善意;房屋買賣合同中確定的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相關銀行流水可以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涉案房屋實際成交價格合理,與到庭雙方所確認的房屋市場價沒有過分背離;且涉案房屋已經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王某已經成為涉案房屋的產權人,故法院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法院依法不支持卓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善意取得是指行為人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即沒有過錯),則受讓人將依法即時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或他物權的法律制度。本案中,王某系公開購買房屋,且支付了市場對價,出賣人肖某是登記產權人,王某又完成過戶登記,符合一般善意第三人的條件。依據公信原則,出于對不動產權利登記的信賴從而受讓該不動產的第三人,可以對抗和排斥真正權利人的物權。因此,王某系善意的第三人,故其訴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承認善意買受人可以即時取得所有權,則交易者能放心地進行交易,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