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人突然去世 住了多年的房子該找誰來過戶?
資料圖十年前買的房子,卻還是別人的名字。江寧區居民李某有件煩心事在心里放了十多年,而讓他更緊張的是,這個賣房給他的人,突然去世了…
資料圖
“十年前買的房子,卻還是別人的名字。”江寧區居民李某有件煩心事在心里放了十多年,而讓他更緊張的是,這個賣房給他的人,突然去世了……他該找誰來過戶?
住了多年的房子卻過不了戶
2007年,李某以12.8萬元的價格向花某買了一套房屋。雙方簽訂了書面協議。李某按協議支付了房款,也拿到了房子并住了進去。但由于當時房子尚未辦理產權證,所以雙方一直沒有過戶。
2012年,花某突然去世,房屋還登記在花某名下。這下李某可慌了神,原本打算等房屋產權證辦下來就找花某過戶,現在花某死亡了,正常過戶是沒指望了。
過不了戶,住了這么多年的房子,從法律上講還是別人的,這可怎么辦?為了過戶這件事,李某走訪了好幾個部門,均無功而返。無奈之下,李某想到了到法院起訴。
以誰為被告?
李某在進行了一番法律咨詢后,得知他的事情要打官司還有一個難題:以誰為被告?
以花某為被告?花某已死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也就是說,花某死亡了就不能承擔義務了,不能做被告了。
告花某的繼承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也就是說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有義務履行被繼承人的債務。可是花某生前未婚,無兒無女,也無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與外祖父母早已先于花某去世,沒有繼承人。這條路也走不通。
把社區居委會告上了法庭
最后李某抱著試一試的態度,將花某所在的社區居委會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社區居委會協助將涉案房屋過戶至李某名下。
日前,記者從江寧區法院獲悉,該院受理了這起特殊的房屋買賣糾紛并已作出判決。為了調查案情,承辦法官走訪了被告社區和附近的居民。
經了解,花某原系被告社區村民,后被征地拆遷分得一套安置房,花某以該安置房與他人置換獲得了涉案房屋,并于2007年將涉案房屋賣給原告李某; 花某于2012年去世,去世時無繼承人。
江寧區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花某生前是被告社區集體組織成員,其名下涉案房屋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有歸社區所有的可能性。社區對該房屋有期待利益,因此社區居委會可以作為被告。雖然繼承法沒有對第三十二條中集體組織的權利義務作出具體規定,但此時集體組織的地位與繼承人類似,可以比照適用繼承人的相關規定。
綜上,江寧法院作出判決:被告社區居委會協助李某辦理產權過戶。
至此,李某記掛多年的煩心事終于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