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廳官要在北京給兒子買別墅 找開發商要了800萬
女廳官要錢辦事,先后11次向開發商索要千萬余元。這名女廳官,即新疆自治區民政廳原黨組書記、副廳長莫涓,她于2016年12月因貪污、受賄領刑
女廳官要錢辦事,先后11次向開發商索要千萬余元。
這名女廳官,即新疆自治區民政廳原黨組書記、副廳長莫涓,她于2016年12月因貪污、受賄領刑16年。她被指2003年至2012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新疆一家房產公司董事長關某在承攬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11次索要或者非法收受關某財物合計1307.73萬元。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今日發現,莫涓索賄細節經裁判文書網披露,開發商關小偉因犯單位行賄罪領刑1年。
法院認為,這一千多萬中,有587萬是關小偉給予莫涓的好處費,莫涓為其所在單位招投標提供幫助,這一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其他經莫涓索要,但是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不構成行賄罪。
索要800萬在京給兒子買別墅
按照莫涓的說法,2010年她在北京看上一套別墅,2011年下半年要求關小偉籌措800多萬元,關小偉同意了,并用自己的身份證辦了一張交通銀行卡給她,承諾把錢打在這張卡上。隨后,2012年1月、3月、4月,關小偉分四筆給莫涓打了848萬。
打錢的過程頗為曲折,第一筆48萬打完后,關小偉曾請求莫涓打電話催結工程款,莫涓打電話后,關小偉很快又打了300萬。而莫涓則因交房款期限將到,打電話催關小偉再打400萬。
“關小偉雖然很為難,但在4月份關小偉給我打了400萬元。”莫涓在證言中說。
根據關小偉的供述,2009年,他想承攬自治區民政廳爐院街康復中心綜合樓工程,掛靠在新疆建工集團,去找莫涓幫忙招投標,并向其承諾按利潤的6%給其好處費。2011年10月在莫家,他被問及工程進展,利潤情況,并被莫涓告知自己的兒子李某想買套房子。也就是這套別墅是莫涓的兒子看上的。
“后面400萬元,是我之前答應莫某籌措的800多萬元,是想跟莫某拉好關系,得到更多的工程。”關小偉說。
給兒子換了福特翼虎再換別克昂克雷
在關小偉的裁判文書中,莫涓的兒子李某多次出現。
不僅是買房,莫涓還兩次因為兒子家要換車找到關小偉,在關小偉同意幫忙處理舊車的情況下,收錢卻不給車。
關小偉供述說,2010年5、6月份的一天,莫涓打電話叫他去她家,說她兒子李某開的福特翼虎車小了點,想讓他給換大一點的車,他同意了,表示要將李某的舊車折抵給建材商,在建筑行業里拿舊車抵建材款很普遍。隨后,他聯系李某,稱說好建材商將車折抵50萬,并將50萬匯給李某,但最終李某沒將車開過來,還說已將車賣掉了。
“2010年年初,我想換一輛大點的別克車,就給我母親說了,她說她來想辦法。”李某的證言證實收了50萬沒給車,“2010年我以21萬元的價格將車賣了。”
這樣的事情,四年后又發生了一次。李某的妻子劉某證言稱,“2014年我想換輛車,和李某商量,決定將我家現有的別克昂克雷轎車交給關小偉處理,我把資料掃描后發給關小偉,他說他想辦法,大約在8月下旬,他給我的中國銀行卡上打了65萬元。后來車也沒有給他。”
莫涓證實,這一事情的背景是,為關小偉在承攬自治區民政廳工程項目謀取利益。收錢后,“決定不將別克昂克雷車給關小偉”。
索要了500克的金條卻沒辦答應的事兒
裁判文書的內容顯示,莫涓也不只是給兒子謀利益。
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1月,被告人關小偉欲利用莫某擔任自治區民政廳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辦理土地轉換事宜,莫某向其索要金條一塊,價值人民幣170000元。
關小偉說,2012年春節,莫涓提出讓我給她準備500克的金條,說是要幫我跑新疆金秋灣老年社會福利園周邊商業開發的手續要用,并說是給烏魯木齊市的有關領導。我花了170000萬元,買了500克的金條給她。后來這事也沒有辦成。
莫涓承認索要500克金條一塊,也承認實際并未去辦理請托事項。不過,在莫涓的關照和支持下,2013年上半年,關小偉承攬了自治區民政廳老年活動中心工程項目。
緊接著,2014年12月,莫涓又讓關小偉裝修其在爐院街的高層住宅,并由關小偉支付240000元裝修款給裝修公司。
按照莫涓的說法,2014年年底,民政廳在爐院街康復中心家屬樓給她分了一套房子,大概170平米到180平米,19樓。“有一次關小偉來我家,我說我在爐院街分了一套房子,你幫我裝修一下,關小偉說沒問題。“
后來關小偉找了一家裝修公司,合同約定裝修費40萬元,他給裝修公司預付了20多萬元。裁判文書還透露,這份裝修合同,由莫涓的愛人李某某與裝修公司簽訂。
最后多說一句,根據莫涓的判決內容,她可不是只收受關小偉的錢財。據公訴人指控,2008年至2015年,莫涓利用擔任自治區民政廳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王某等11家公司或個人在承攬新疆民政系統相關工程項目、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少則收取“好處費”幾萬元,多則400余萬元。
法院認定,莫涓在職期間貪污公款59.5萬余元,收受他人賄賂3387.5萬余元,鑒于其歸案后能夠主動交代組織上尚不掌握的大部分收受賄賂犯罪事實和全部貪污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為坦白,并能檢舉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最后領刑期16年。
資料| 裁判文書網、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