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失業保險金標準從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提升至90%
近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改《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決定,于8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改后,杭州市失業保險金標準
近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改《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決定,于8月1日正式施行。
此次修改后,杭州市失業保險金標準從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提升至90%,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核算方法也有所調整。
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等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有提高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自今年8月起,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從最低工資的80%提升至90%。杭州市區失業保險金標準從原來的1824元/月調整為2052元/月,增加了228元/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和參保繳費滿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杭州市區享受標準從912元/月提高至1026元/月。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杭州市區享受標準從364.8元/月提高至410.4元/月。
生育補助金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發放標準也同步提高。
失業人員的領金期限
核算方法有調整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滿六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
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如果按同等的失業保險參保繳費年限來計算,按新的失業保險金核算方法將可能增加部分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8月仍處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的領金人員,其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將按照《條例》規定重新確定,其剩余期限內失業保險金的標準重新核算后發放。